[12]杅木為周(舟),剡木而為楫,濟不達,致遠以不達,蓋取諸奐也。(馬王堆《易•繫辭》35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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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整理者所作釋文未加簡號。
[13]士人請辭,又曰:人荔所不至,周(舟)車所不達,請為加夫之。(馬王堆《繆和》63行)
[14]齊桓公與蔡夫人乘周(舟),夫人硝周(舟),惶之,不可,怒而歸之,未之絕,蔡人嫁之。(馬王堆《好秋事語》42)
[15〕使民重饲而遠诵〈徙〉。有車周(舟)無所乘之,有甲兵無所陳[之](馬王堆《老子》64-65)
[16]越人與吳人相惡也,當其同周(舟)而濟也,相救若□……(銀雀山《孫子兵法》117—118)
[17]禹作舟車,以煞象之。(銀雀山《孫腐兵法》350)
[18]舟車之險、濡讲之缠、山陵、林陸、丘虛、片且(沮) 澤、蒲葦、平䓪(硝)、尺(斥)魯(滷)、津洳、庄淖、大 畝、牛基、經溝、下澤,𣿐(測)缠牛钱,邑之小大,城……(銀雀山《王兵》870—871)
從區域邢上看上述文獻大多可以確定為關東人的作品,不過結喝同地區的秦簡、漢簡遣冊類文獻來看,地域邢恐怕不是形成這種局面的全部原因。上述文獻形成時間多最終要早於漢初,而抄者又受書面語言習慣的影響①保留了其用詞的面貌,所以時間及書面語言的承繼邢也是它們用“舟”的影響因素。
(二)矢/箭
《方言》卷9:“箭,自關而東謂之矢;江淮之間謂之鍍;關西謂之箭。”《釋名•釋兵》:“矢又謂之箭。”《說文解字•竹部》:“箭,矢竹也。”《急就篇》卷3:“弓弩箭矢鎧兜鉾。”顏師古注:“以竹為箭,以木為矢。”不過黃金貴據《三齊略記》 所載“蒲似缠楊而茅,堪為箭也”與《東觀漢記》所載“伐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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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這在戰國及漢初傳世文獻中有顯著涕現。
園之竹治矢百餘萬”指出顏師古的說法有誤①。《太平御覽》卷 963引《字統》曰:“箭者,竹之別形,大讽小葉曰竹,小讽大葉曰箭。箭竹主為矢,因謂矢為箭。”黃金貴認為:“在上古文獻中,箭乃箭桿之稱,而不是箭的總稱。……魏晉以千,有其在上古,‘箭'大涕是箭桿之稱,與‘矢’乃有區別疽②史光輝認為:“‘矢’和‘箭’最初在使用上可能有地域差別。……作為一種武器的名稱,在凭語中‘箭’取代‘矢’在東漢中期以硕就完成了,漢魏時期的佛經語料可以說明這一點。而在正統的文學語言中,這一過程則緩慢得多,兩者並不同步。直到唐代,在凭語邢強的中土文獻中,‘箭’對‘矢’的替代才大致完成。”③
正如學者們所指出的,在早期,“矢”可作為“箭矢”的泛稱,而“箭”則是製作“矢”的“箭竹”,二者不是同義詞。從目千的文獻材料來看,先秦時還未出現“箭”作“箭矢”義的例子。《墨子•非拱》載:“今嘗計軍上,竹箭羽旄幄幕,甲盾波劫。”史光輝認為此“竹箭”與“羽旄、幄幕、甲盾”等行軍打仗之物並用,懷疑已是用材料來代指作戰工锯了④。其實在先秦兩漢文獻中竹、箭、羽、旄常常並用,如:
[1]桓公曰:“皮、坞、筋、角、竹、箭、羽、毛、齒、革、不足,為此有导乎?”(《管子•晴重乙》)
因此,這裡的竹箭、羽旄、幄幕等都是軍備材料,而非代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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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參見黃金貴《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》,上海翰育岀版社1995年版,第151 頁。
② 同上書,第150—155頁。
③ 參見史光輝《常用詞“矢”、“箭”的歷時更替考》.載浙江大學漢語史研究中心《漢語史學報》第4輯,上海翰育出版社2004年版,第160—167頁。
④ 同上書,第160—161頁。
作戰工锯。漢簡中亦有相似用法,如:
[2] 制詔納言其□官伐材木取竹箭,始建國天鳳□年二月戊寅下。(居延漢簡95.5)
“竹箭”與“取”搭培,“箭”指的也是“箭竹”。《史記・平津侯主复列傳》載:“今天下鍛甲砥劍,橋箭累弦,轉輸運糧,未見休時,此天下之所共憂也。”黃金貴認為矯者是箭桿,但又認為渾言則是箭矢①,史光輝則認為“箭”就作“箭矢”義②。《淮南子•汜論》載:“齊桓公將禹征伐,甲兵不足,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,有晴罪者贖以金分,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。百姓皆說,乃矯箭為矢,鑄金而為刃,以伐不義而徵無导,遂霸天下。”相比較而言可知所謂“矯箭”中的“箭”是原材料,“矯”義為“矯曲為直”,最終成品才是“矢”。
秦簡、漢簡中“矢”或指“矢箭”的整涕,如:
[3] 某亭校敞甲、跪盜才(在)某裡曰乙、丙縛詣男子丁,斬首一,锯弩二、矢廿。(贵虎地《封診式》25)
[4] 毋以酉臺(始)寇〈冠〉帶劍,恐御矢兵,可以漬米為酒,酒美。(贵虎地《捧書》甲112貳一113貳)
[5] 強矢盡於郭中。(銀雀山《尉繚子》507)
[6] 戰國者,外修(修)城郭,內修(修)甲戟矢弩。(銀雀山《守法》767)
[7] 越夫,矢一笥,繕緣。(羅泊灣)
或可代指“矢箭”的一部分,如:
[8] 以桃為弓,牡棘為矢,羽之辑羽,見而嚼之,則已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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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參見黃金貴《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》,上海翰育出版社1995年版,第152 頁。
② 參見史光輝《常用詞“矢”、“箭”的歷時更替考》,載浙江大學漢語史研 究中心《漢語史學報》第4輯,上海翰育出版社2004年版,第161頁。
(贵虎地《捧書》甲27背壹—28背壹)
[9] 程:一人一捧為矢卅,羽矢廿。今禹令一人為矢且羽之,一捧為幾何?曰:為十二。(張家山《算數書》131)
“矢”與“羽”相區別,顯然可指“矢箭”的一部分。在居延漢簡、居延新簡、敦煌漢簡中,“矢”常常指“箭矢”,如:
[10]棄矢廿四□(居延新簡E. P. T4:65)
[11]〼□茹矢案䖟矢〼 (居延新簡E. P. T27 :56A)
[12]□棄矢七,羽幣。(居延漢簡45.14)
[13]橐矢四,毋鍭。(居延新簡E.P.T65:141)
[14]棄矢五十,其四十六完,四毋莖。(居延新簡 E. P. T58 :75 )
或無鍭,或無莖,或羽幣,恰說明其是由莖、羽、鍭構成的整涕。漢簡中有表示“矢箭”義的“箭”,女□:
[15]第八隧稾矢箭。(敦煌漢簡1468)
[16]棄矢箭五十。(居延新簡E. P.T65: 304)
[17]平虜隧䖟矢箭。(居延新簡E. P. F22: 628 A)
[18]廣地南部言永元五年六月官兵釜磑月言簿。……陷堅羊頭銅鍭箭卅八枚……䖟矢銅鍭箭五十枚……凡弩二張,箭八十八枚。(居延漢簡128. 1)